新华网南京5月13日电 近日,无锡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从日本进口的成套设备进行现场检验时,发现其中的气密检查机夹带有压力容器,最高额定压力达33Mpa,因制造商未能提供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根据我国特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销毁处理。
由于压力容器运行工况复杂、承受的载荷形式多样,不合格的压力容器极容易产生爆炸、燃烧或者泄露,一旦事故发生,往往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为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因此世界各国均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商品。我国对压力容器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对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压力容器,境外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由于生产需要,我国每年都有大量国外设备进口,其中部分设备就带有压力容器,加之目前部分收货人对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不清楚进口设备中是否含有压力容器,无证容器随进口设备夹带入境的可能性很大。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外贸企业,一是要及时关注、了解我国相关法律要求,进口压力容器时应向制造商索取《制造许可证》,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二是进口成套设备时,企业应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加强注意防止夹带无证特种设备,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